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三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