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理后,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案件作出以下处理: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不予处罚;

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