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