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中国保监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已经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也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