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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管辖以外的保险违法行为,由中国保监会管辖。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保险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管辖的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并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中国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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