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管辖的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