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人员。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