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送达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相关许可证的颁发、送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