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相关许可证的颁发、送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