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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

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合并、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