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
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合并、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的书面报告。
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
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合并、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