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