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运行效率,使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
第三条
主要职责:
第四条
依据上述职责,机构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机构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事项,采取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与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重要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主任室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简称例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部务会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部务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按各处的职责分工,由职能处室记录并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部务会、主任办公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任室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主任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推迟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协商一致后再会同实施。
第十七条
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机构部主办的内部信息刊物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信息素材的收集、选定和整理,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编辑和印发。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要情专报》主要向会领导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当地保险市场运行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情况反映》主要收集、刊发派出机构关于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和推广派出机构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