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协商一致后再会同实施。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建议,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