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四、 2.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四、 缴费事项 (一) 缴费主体。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纳。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由各分公司和代表处缴纳。 (二) 缴费基数。机构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为当年注册资本金),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三) 缴费时间。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5日至31日缴纳当年的保险业监管费,同时向执收单位报送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保险机构应于20… (四) 执收单位。中国保监会及所属保监局为监管费执收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监管费缴入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专门从… (五) 收费票据。执收单位收到缴款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票据邮寄缴款机构。缴款机构应将票据复印件送财政部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