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3. 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3. 3. 申请材料清单。 (二) 关联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最近三年年报。 公司章程和年报应为中文。年报应包括关联企业在申请日之前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 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当年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应提交该关联企业总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以及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四) 关联企业经由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或穆迪(Moody’s)或贝氏(A.M. BEST)或惠誉(Fitch)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 关联企业为分公司的,应提供其总公司的相关财务实力评级。 (五) 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无需提供该关联企业本条第三、四款的相关材料。 (六)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下一年度拟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申请材料。 六、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见附件)及电子文档,并按照每个关联企业分别统计。 七、 外资再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分保业务适用本通知。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4〕115号)和《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 附件: 2. 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2-非比例再保险 中国保监会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