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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五)

(五) 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无需提供该关联企业本条第三、四款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