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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规范资金运用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优先股,是指中国境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二、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保险机构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 四、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 五、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制定授信制度和信用评估方法,明确可投资优先股的内部信用等级。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内部信用评估要求。 六、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则,对存在下列因素的优先股,进行行业内部信用评估: (一) 非强制分红; (二) 非累积分红; (三) 发行方有普通股转换权; (四) 投资方无回售权。 七、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 八、 保险资金投资且已经纳入固定收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的优先股,发行方将其调整为权益融资工具,或者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支付股息的,应当在发行方… 九、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进行估值,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十、 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其资产认可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评估调整。 十一、 保险资金投资具有普通股转换权的优先股,应当充分关注转股触发条件及转股价格。对于转股条件及转股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优先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投资风险。 十二、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结合保险产品特性,认真评估当前条件下优先股的流动性问题,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应当充分评估发行方盈利能力、信用状况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重点… 十三、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在投资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十四、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自有资金与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 十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