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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十二、

十二、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结合保险产品特性,认真评估当前条件下优先股的流动性问题,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应当充分评估发行方盈利能力、信用状况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重点条款,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