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如果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复查的,由监察局和人事教育部另行组成复查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并由主席办公会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引用法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