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将对复核报告进行讨论,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与问责方式不相适应的,改变问责方式;
原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与问责方式不相适应的,改变问责方式;
原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