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主席申请复核。 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复核的,由监察局和人事教育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主席提交复核报告。 复核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中止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