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明确请求提供的政策信息事项。
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