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服务请求的提出 第十一条 服务请求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诉服务中心提出相关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投诉境外政府或组织的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服务请求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