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简要案情,包括各当事方简要情况、国别(或地区)、案由、纠纷标的、案件进展情况等。

相关证明材料。

明确请求提供咨询的事项。

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