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所在省(自治区)其他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