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分行所在省(区)的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分行所在省(区)以外的其他所辖省、(区)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