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第十四条 营业管理部管辖对其所辖中心支行、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