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及深圳经济特区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其他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