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