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当事人每一个独立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具体规定,在综合考虑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确定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计算对当事人的整体行政处罚。
独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另行确定。
独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