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违法交易规模,违法业务占比,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情况;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