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作废;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