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处罚决定的,被处罚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该许可证,并由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