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人民银行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罚款代收机构应当按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罚款、违法所得的手续和缴库手续。 依法予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出收据,并办理缴库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