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