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的,应当将举报、控告材料转交有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