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军人葬礼仪式

参加作战、训练和执行其他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牺牲的军人,所在旅(团)级以上单位可以为其举行军人葬礼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国歌;

向牺牲军人默哀一分钟;

致悼词;

向牺牲军人三鞠躬;

行鸣枪礼;

安葬;

仪式结束。

参加仪式的军人按照规定着军服,白花等哀悼标志佩戴于左胸适当位置(军官佩戴于级别资历章上方)。仪式开始前,礼兵在规定位置就位。听到“默哀”或者“鞠躬”的口令,参加仪式的军人脱帽低头静默或者行鞠躬礼。

牺牲军人棺椁覆盖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