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军人退役仪式

举行军人退役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唱国歌;

迎军旗;

宣读军人退役命令;

退役军人代表讲话;

首长讲话;

退役军人向军旗告别;

送军旗;

奏唱军歌;

仪式结束。

士兵退役仪式,通常以连(营、旅)为单位组织军人大会实施。军官退役仪式,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实施。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不组织迎军旗、送军旗。向军旗告别时,所有退役军人向军旗敬礼;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