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授奖(授称、授勋)仪式
举行授奖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唱军歌;
宣读奖励通令或者命令;
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等;
受奖单位或者个人代表讲话;
首长讲话;
仪式结束。
颁发奖励证书、奖章等时,领奖人员在现场组织者的指挥下,齐步行进至主席台适当位置,转向首长成立正姿势(首长起立),行举手礼;首长还礼后,双手将证书、奖章等颁发给领奖人员;领奖人员双手接过证书、奖章等,成立正姿势行举手礼(左手持证书、奖章等,自然下垂)或者注目礼(双手掌心向上,四指扶证书、奖章等,小臂向前端平,证书、奖章等正面朝前);待首长还礼后,向后转,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尔后统一向左(右)转,齐步返回指定位置。领奖人员较多时,可以列队分批次上主席台领奖。举行授奖仪式,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
颁发纪念章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颁授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由中央军委组织的活动,时机、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