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组建仪式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举行组建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唱国歌;
宣读组建命令;
授予军旗;
组建单位首长讲话;
授旗首长讲话;
奏唱军歌;
仪式结束。
仪式会标通常为“×××(部队番号)成立大会”。授予军旗时,根据实际可以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邀请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结束后进行;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首长讲话之前进行。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举行组建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唱国歌;
宣读组建命令;
授予军旗;
组建单位首长讲话;
授旗首长讲话;
奏唱军歌;
仪式结束。
仪式会标通常为“×××(部队番号)成立大会”。授予军旗时,根据实际可以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邀请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结束后进行;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首长讲话之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