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码头送行、迎接任务舰艇仪式
舰艇执行远洋护航、出国访问、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任务时,可以举行码头送行、迎接任务舰艇仪式。
举行码头送行任务舰艇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奏唱国歌;
地方领导致辞;
部队首长讲话;
奏唱军歌;
向首长请示启航;
舰艇离码头;
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任务舰艇组织舰员分区列队;在码头面向舰艇设站席主席台和任务官兵亲属、送行官兵、军乐队就位区,送行首长和军地领导以及编队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或者舰长、政治委员在主席台就位。
举行码头迎接任务舰艇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准备;
奏《欢迎进行曲》;
向首长报告返航;
向编队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或者舰长、政治委员献花;
仪式正式开始;
奏唱国歌;
地方领导致辞;
部队首长讲话;
奏唱军歌;
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任务舰艇组织舰员分区列队;任务舰艇驶近码头时,军乐队奏《欢迎进行曲》;分区列队舰员和码头欢迎人员听令挥手致意,舰艇带上第一根系缆时停止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