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升国旗仪式
军队单位在节日、纪念日或者组织重要活动时,可以举行升国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仪式开始;
升国旗,奏唱国歌;
向国旗敬礼;
仪式结束。
升国旗仪式开始前,主持人向首长报告,待首长指示后,宣布仪式开始;奏《歌唱祖国》,掌旗员、护旗兵正步或者齐步行进至旗杆下,掌旗员将国旗交给护旗兵,协力将国旗套(挂)在旗杆绳上并固紧;国歌奏响的同时,升国旗;升国旗时,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动作要领执行;听到“向国旗——敬礼——”的口令后,在场军人行举手礼(不便于行举手礼的,行注目礼),注视国旗上升至旗杆顶;国歌毕,听到“礼毕”的口令后,全体人员礼毕;升国旗仪式结束时,主持人向首长报告,待首长指示后,命令部队按照规定的顺序、路线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