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宣誓

口令:宣誓。

宣誓完毕。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高声诵读誓词(见图29)。

听到“宣誓完毕”的口令,将手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