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九条 过往军人请求代为保管所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贵重物品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给予暂时保管,并办理暂存手续。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