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八条 过往军人突发精神病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将其收留看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可以暂送精神病医院。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