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七条 过往军人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急诊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帮助其就医治疗,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来人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