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六条 过往军人因路费不足要求帮助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查实后,帮助解决。过往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本人及时归还借款。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