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五条 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者遗失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派人协同查处。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