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四条 过往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派人核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