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过往军人除执行任务需要外,严禁携带武器、弹药。
过往北京的军人,因执行任务确实需要携带武器、弹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武装部队、运输武器弹药通过和进入北京市的规定》。如有违反,北京卫戍区应当予以扣留审查,交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过往其他城市的军人,因执行任务确实需要携带武器、弹药,由师以上领导机关批准;携带武器、弹药的手续必须完备。如有违反,当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扣留审查,交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